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2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
授权代表John Craig Pepples。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海森。
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简称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7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海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泽、原欣,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简称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计莹,原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领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海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原审被告丁海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原审起诉称: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英文名称是“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其是第1093985号 “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中英文文字商标、第3226295号、第3568928号及第3226294号“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的被许可人,且是“世界经理人”和“World Executive”标识在中国的实际使用人,经多年使用,“世界经理人”和“World Executive”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是一家以提供商业信息为主要营业内容的资讯公司,同时通过提供商业信息的媒介―纸介质的期刊和互联网等经营广告业务,其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主要媒介是《世界经理人》杂志和“世界经理人”(www.ceconline.com)网站。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发现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网站和杂志上均使用“World Executives Institute Limited”来标识自己的身份。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名称的中文译文主体部分是“世界经理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也将“世界经理人”这一标识用作其公司名称的主要部分,导致两个公司的中文名称几乎完全相同。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和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均以纸介质杂志和互联网为平台,向公众提供商业信息和广告服务,二者经营领域相同,属于同业经营者。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作为市场后来者,以其登记的公司名称为核心,在杂志名称、网站名称、个人商务工具软件名称、电子出版物名称、公司的中英文名称等诸多方面刻意复制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并大肆抄袭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网站或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使得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了严重混淆。此外,“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的中文译文是“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其主要部分是“世界经理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也将“世界经理人”作为公司名称的主要部分。由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全方位复制行为,使得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极有可能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别服务的提供主体。综上,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在网站经营、电子出版物和纸介质杂志出版等方面系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因此,对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1、立即停止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包含有“世界经理人”和“World Executive”的企业名称;2、在其网站(www.icxo.com)首页以及《中国经营报》和《北京青年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3、连带赔偿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括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63 309元。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辩称:一、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并非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虽然与商标专用权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故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二、我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被控侵权杂志的出版发行者及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均是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且即便认定我公司是被控侵权行为人,此种使用行为亦是对于我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世界经理人”亦是此种行业的通用名称,故此种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领袖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参加被控侵权杂志及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亦未实施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请求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丁海森未提交答辩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涉案商标的注册、许可及使用的事实。
1997年9月7日,商业媒介控股有限公司(Trade Media Holdings Limited)(简称商业媒介公司)经核准在第16类杂志、印刷品、印刷出版物、书籍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93985号商标(见下图),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9月6日止。
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21日、2004年12月21日,商业媒介公司分别在第16类印刷品、期刊、杂志、书籍等;第35类直接邮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文档管理等;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了第3226295号、第3226294号、第3568928号“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
2004年12月22日,商业媒介公司(许可方)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授权被许可方在商标可适用的相应地区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出索赔或诉讼;……被许可方可以单独的名义,无须事先经过许可方的同意提出上述任何索赔、诉讼、进行任何上述辩护或解决。该协议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备案。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与商业媒介公司共同的母公司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即经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代理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名称为《世界经理人文摘World Executive’s Digest》的杂志。该杂志为月刊,由“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d.”出版。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证明《世界经理人文摘》杂志的发行量,提交了BPA Worldwide国际媒体认证公司为其所作的有效发行量的认证。该认证中显示《世界经理人文摘》杂志从2002年到2006年的平均合格发行量,其年合格发行量从21万到39万不等。BPA Worldwide是一个非盈利、自我规范、独立的读者数据及媒体信息的全球性认证机构。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是世界经理人网站(www.ceconline.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中设置有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经理人生活等栏目。
二、被控侵权杂志及被控侵权网站使用“世界经理人”和“World Executive”标志的事实。
被控侵权杂志为《世界经理人週刊》,该杂志封面顶部的显著位置标有“世界经理人週刊”字样。其中“世界经理人”为横向排列,旁边有竖向排列且字体较小的“週刊”两字,在“世界经理人週刊”字样的下方,以较小的字体标有“WORLD EXECUTIVE WEEKV-CHINESE VERSION”字样。2004年第3期出版的《世界经理人週刊》中有如下标注:“总编辑:丁海森;出品机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广告企划: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世界经理人网站:www.icxo.com;北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第1座1608室”。2006年第9期出版的《世界经理人週刊》除记载有以上内容外,还用中、英文载明该杂志由世界经理人集团 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出版。
被控侵权网站为www.icxo.com网站,icxo.com域名的所有人为丁海森。在被控侵权网站www.icxo.com网页上方显著标注有“ WORLD EXECUTIVE”字样。打开该网站相应栏目的页面,其页面的左上角显著位置亦均有 字样。该网站上有“世界经理人区域”、“世界经理人沙龙”、“世界经理人协会”、“世界经理人学院”等栏目。
该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中有如下记载:“世界经理人(icxo.com)是世界排名第一的商人网络,既是一个为商界人士提供关系网络、商人博客、商人社区和商业文摘等个性化的互动平台,又是一个专为高端商人提供最新的商业资讯、财经数据、经理黄页和商业情报等专业化的入门网站,协助他们作出明智的商务决定。”“世界经理人(icxo.com)真正与众不同之处是提供经过加工的商业信息……icxo.com员工每天加工2000条产业和企业的数据。……而搜寻某一公司或产业时更会依下列类别显示信息:企业概况、主要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竞争趋势、产品或营运类别、财务报告与新闻分析报导”;该网站的“ICXO概览”栏目中有如下记载:“icxo.com的核心是一套权威的专用的200万公司资料库和500万商人数据库,同时还搜罗了全球最大、最具影响力及增长最迅速的企业和行业的资讯,利用本身的专用搜寻及分类技术,将有关数据库及来自其他商业资讯供应商的高质素讯息结合起来,全面网罗新闻动向、商业网站目录、厂家履历及产品讯息”;该网站中的“使用条款”栏目页面下有如下显示:世界经理人网站(http://www.icxo.com)属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所有;该网站的“版权声明”栏目页面中有如下显示:本网站(www.icxo.com)包含的所有内容(文本、图形、LOGO、创意及软件等)的所有权归属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及本网站的内容/信息提供者;该网站的“联系我们”栏目页面中有如下显示:“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111室。”同时还标有北京分部的地址、电话及邮编。该页面中还显示有美国地址及香港地址,但并无该地址的电话等其他信息;该网站的“诚聘英才”栏目页面中显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2111室(100096)。”该页面中同时还显示有北京建国门地址及上海地址。
三、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成立及相关的事实。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时间为2002年9月2日,核准成立时间为2003年3月12日。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有名称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存在,其成立时间为2003年11月7日,于2007年7月10日变更名称为“世界经理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两位董事,丁海森是其中之一,丁海森同时亦是本案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及上海领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费用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及与其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共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13 060元、翻译费人民币20 284元、调查费人民币1 240元。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还主张其为本案及与其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支出了律师费人民币219 474.39元,但未提交票据原件。
依据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基于本案及与其相关的另外三个案件,共冻结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等值外币)。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 020元,均摊到四个案件中,每个案件的财产保全费为人民币1 005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协议、原告《世界经理人文摘》的杂志页面、被告《世界经理人週刊》的杂志页面、(2007)京证经字第16741号、第16743号、第17400号公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证书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委托(授权)书、世界经理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合作协议》、(2004)海民初字第18504号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337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9692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费收据、其他相关票据、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被许可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可以单独的名义,无须事先经过许可方的同意提出上述任何索赔、诉讼、进行任何上述辩护或解决,故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商标许可协议》并未在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商标许可协议备案与否仅对其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产生影响,而不影响商标许可使用人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据此,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虽提交了相应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该出版单位是位于香港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为被控侵权杂志《世界经理人週刊》的出版者,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辩称该出版者是另一民事主体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涉案网站的“使用条款”中称涉案网站属“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 Institute Limited)”所有,该中英文名称即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且网页下方“版权所有”亦标注的是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英文名称;涉案网站的“联系我们”、“诚聘英才”中标注的公司地址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注册地址,同时亦标有该公司在北京的电话等信息。因此可以确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亦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
考虑到如下因素,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出版的被控侵权杂志的名称《世界经理人週刊》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等商品上的“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经营的网站中所使用的“ ”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世界经理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经营的网站中所提供的软件的名称“世界经理人商务管家”及电子出版物的名称《世界经理人日报》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世界经理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成立时间,但其中文字号“世界经理人”及英文字号“World Executive”分别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中英文字号相同,且其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享有专用权并已实际在先使用的商标亦相同。在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已实施以上行为的基础上,结合考虑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为同业经营者,且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针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侵权指控所持抗辩理由均是此种使用行为是正当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这一因素,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注册其企业名称的意图即在于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因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使用其中英文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鉴于只有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上述文字,上海领袖公司及丁海森既未使用该企业名称,且对于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亦不具有控制能力,故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针对上海领袖公司及丁海森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及其他相关三案所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因均属于诉讼合理支出,故对其予以全额支持,并在本案及其他相关三案中予以分摊。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虽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原件,但因其确已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故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鉴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认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依据的全部被控侵权行为,已在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三个案件中得到审理,为避免重复赔偿,对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中英文企业名称;二、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连续二十四小时在其网站(www.icxo.com)首页以及《中国经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负担);三、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赔偿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的名称“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是经合法登记注册,且上诉人取得名称权时,被上诉人尚未取得其主张被侵权的第3226295号、第3226294号、第3568928号“世界经理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对“世界经理人”的使用享有在先的权利,并不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2、“World Executive”只是“世界经理人”的英译,作为通用词汇,上诉人也有权在英文名称中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公司中英文名称中使用“世界经理人”是英文字号,就是意图实施侵害被上诉人系列“世界经理人”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3、被上诉人的“世界经理人”文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上诉人无权禁止上诉人正常使用“世界经理人”。“世界经理人”及英文“World Executive”通指全球从事经营管理人才群体,上诉人在企业名称、网站、杂志、电子出版物等产品上使用“世界经理人”及英文“World Executive”系正当使用,上诉人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4、分案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分案审理程序违法。本院庭审过程中,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放弃了所提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上海领袖公司、丁海森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1、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39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认的第三方监测机构trand.google.com及互联网公认的网站排名alexa.com上公开的数据均显示,icro.com“世界经理人”的流量是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的1倍以上。
2、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0号公证书载明,在互联网域名登记备案的第三方网站register.com上的信息显示:icro.com“世界经理人”比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早成立近三年,即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经营的icro.com“世界经理人”早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经营的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
3、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1号公证书载明,在互联网公认搜索引擎上,icro.com“世界经理人”影响力远大于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
4、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2号公证书载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经营的icro.com“世界经理人”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经营的ceconline.com“世界经理人”区别显著。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1排名的时间是自2008年10月至今的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2域名注册时间不等于网站上使用“世界经理人”的时间,且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应域名注册的时间是1996年、最早使用时间是1999年;证据3恰好证明两公司使用“世界经理人”已造成混淆、误认;证据4不能证明两域名区别显著。
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也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已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1、2007年8至10月期间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网站上抄袭、模仿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相关内容。
2、《电脑爱好者》、《汽车杂志》、《环球企业家》杂志,证明“世界经理人”并非通用名称。
3、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于1999年即在cec.asiansources,com网站上使用“世界经理人”。
4、BPA Worldwide国际媒体认证公司审核的《世界经理人》2008年11月的杂志发行量为195,367本,进一步证明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世界经理人”标志的知名度。
对于上述证据,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认为证据1-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4不具真实性,根据查询,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涉案杂志在中国的发行量仅为180份。
对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因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效力,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以采纳。
另查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世界经理人”文字商标。2006年3月27日,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经理人”及“World Executive”的文字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为:首先,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企业名称系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系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其名称为“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即两公司的名称前者为中文名称,后者为英文名称。其次,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申请成立时,其公司对应的中译文为“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并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了该中译文的名称。虽然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与商业媒介公司共同的母公司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即经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代理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了由“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d.”出版的《世界经理人文摘World Executive’s Digest》的杂志,但该使用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及字号“World Executive’s Digest”
在中国大陆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字号“World Executive”在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成立时,尚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在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对两公司不易发生混淆、误认。
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注册其企业名称时,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第3226295号、第3568928号及第3226294号“世界经理人”商标在中国尚未获准注册。虽然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第1093985号“世界经理人文摘 World Executive’s Digest”中英文文字商标系在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名称登记前核准注册,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份“世界经理人”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的字号相同,但是,由于“世界经理人”是由“世界”和“经理人”两个词汇组合而成,其中,“世界”为表示地域范围的常用语,“经理人”则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群的惯用称谓。“世界经理人”的整体含义应为“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人群”。由于该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含义,从而弱化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难以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该词汇作为商标的标志作用。因此,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作为以纸介质杂志和互联网为平台向公众提供商业信息和广告服务的经营者,为表明从事的经营内容及特点,在其企业名称中包含有中文“世界经理人”,应属于对该词汇的正当使用。同理,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包含有英文“World Executive”亦属于正当使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使用中、英文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所提其涉案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经理人”及“World Executive”的文字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所持由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在其网站(www.icxo.com)首页以及《中国经营报》和《北京青年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所提“世界经理人”文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本院不予认定。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所提其在网站、杂志、电子出版物等产品上使用“世界经理人”及英文“World Executive”系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世界经理人文摘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已另案审理,对此本案无须再予以审理。
综上,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73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元,由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元,由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Ο一Ο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