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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信息来源:未知   |   责任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06
张志峰
【摘要】:
 
 
本文以国际贸易的壁垒与知识产权原理为指导,强调通过构建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以增强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参与国际间的贸易,逐步形成有竞争力的民族品牌,从容应对知识产权带来的种种贸易壁垒。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滥用、337条款、知识产权战略
 
【正文】: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然而,这是一条极不平坦的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其中之一就是各国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它无形中向我国的民营企业提出了这样一个严峻的任务:要努力学会应对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壁垒。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有着深刻的战略背景,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提高到战略的层面上,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规划;另一方面,规避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一些民营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对知识产权问题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当发生侵权诉讼时,往往是措手不及,处于被动地位。有些企业甚至不应诉,听天由命,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败诉,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为何如此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如何?民营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壁垒、如何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及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1.何谓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慧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的规定,它应当包括: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注①)
 
知识产权是一种标志,是一个国家文明和发达程度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标志;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竞争资源,它是国家和企业参与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竞争资源。
 
2.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对推动着人类进步的创造力和人的努力给予奖励,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有研究估计:要不是专利保护对人们将来能得到用以资助研究工作的收入提供保证,所有现代医药的近2/3便不会被开发出来;为世界各地无数人们带来乐趣的价值亿万美元的电影业、音像业、出版业和软件业,若没有版权的保护便不会存在等等。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类解放、加速生产力发
 
展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像一把开启束缚人类创造力枷锁的钥匙,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提供了广阔的新大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优化配置资源,引进外来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注②)
 
    3.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在司法方面,中国各中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据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我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56%,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国企业不得不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至40%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个人计算机每台平均利润不到5%;DVD机每台售价不到30美元,交给别人的专利费接近10美元,生产企业的最终利润只有1美元;电视机平均每台纯利润已不到10元人民币。
 
我国一些产业领域正在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对外技术依赖,大到飞机、汽车、制造装备,小到服装、日化用品,国外品牌和国外技术主导的格局日益显现。据介绍,作为世界第四制造业大国,我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仅为美、日、德的5%左右;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水平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90%以上的光纤制造装备,85%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装备,80%的石油化工装备,70%的轿车工业装备、数控机床、纺织机械由进口产品占领。近几年来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遭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由此影响到的出口额每年超过450亿美元。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竞争不再取决于资源优势和劳动力成本,科技创新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能力成为竞争制胜的核心。我国企业必须增加科技研发的投入,改变对外技术的依赖,尽快从技术引进为主向自主创新转变。
 
二、我国民营企业产品出口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民营企业产品出口面临巨大的挑战,既有其他国家设置各种知识产权壁垒阻止中国的产品进入,又有以各种手段侵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以下将分别进行论述。
 
(一)外国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形式
 
     1.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由于各国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都被专利技术覆盖。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要和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此外,还有大量的高技术发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而且,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有杀伤力。发展中国家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这极大地限制了高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由标识性权利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也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2.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擅自延长保护期限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许可行为、附限制竞争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行为,主要表现为: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区域限制或分配;使用范围或客户限制;独占性交易;许可合同中禁止被许可方许可、销售、扩散或使用竞争技术;交叉许可或联营协议;回授,许可合同要求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改良可给许可方或第三人;横向合并取得知识产权;实施无效知识产权;搭售;歧视性价格等。
 
3.发达国家的特别立法措施
 
特别立法措施是指发达国家通过特别立法,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设置一些障碍,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置的特殊的知识产权壁垒。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条款”的核心是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和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目的是以双边谈判和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商品进入其市场。再如,美国“337条款”将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其构成非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损害达到一定程度。该条款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只要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都属于非法行为(注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2006年2月,爱普生、波特兰等3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诉,称包括珠海纳思达公司、珠海格力磁电公司等数家中国打印耗材企业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停止这些公司和所有相关公司在美国境内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行为。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惠普提交申诉欲启动“337调查”,主要针对中国为基地的国内外同行企业。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打印耗材生产基地,全球90%以上的色带、70%-80%的兼容墨盒、30%的兼容激光鼓粉盒组件都是在中国制造。中国墨盒90%出口海外市场,其中50%销往美国,“337调查”无疑对中国墨盒企业是一个沉重打击。
 
此次“337调查”风波过后,中国打印耗材市场将会重新洗牌,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企业将也可能被淘汰出局。
 
特别立法措施对我国民营企业出口的影响是巨大的,其损害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在美国的市场地位。我国出口的传统市场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出口企业遭遇美国公司“337调查”起诉,将直接影响被起诉企业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或该产品有可能完全退出美国市场;同时影响中国出口该类合格产品到美国市场,或其他国家市场,进而也影响其他行业的合格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和其他国家市场。这将严重影响我国国际贸易的市场地位和降低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增加了企业出口难度。在各国关税大幅下调的情况下,国际贸易壁垒逐渐转向苛刻的技术标准。美国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标准等多次进行修订,用以限制进口商品,这足可反映此类情况的存在。美国从反倾销到“337调查”,令中国出口企业雪上加霜,也促使各国政府对中国出口产品限制进口的行动不断升温。直接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难度。三是我国的制造业企业受到严重威胁。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以制造业为主,大部分商品都是日常生活用品。“337调查”将造成中小企业的大批出口商品被堵截、被囤积,其损失惨重,甚至会导致企业的破产或关闭。四是应诉难度大,民营企业不得不放弃应诉。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高,而且委员会又不能做出货币赔偿的裁定;加上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繁琐,交易成本高,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大多数企业不得不放弃应诉。然而根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于自动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中国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二)外国企业侵犯中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形式
 
 
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外国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
 
 
1.恶意抢注中国民营企业商标
 
 
抢注商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类竞争企业,为了阻止我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而抢注。如西门
 
 
子恶意抢注海信的英文商标就是典型的案例:
 
   1999年1月11日,西门子的控股公司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博西公司抢注的“HiSense”商标,与上述海信的驰名商标“HiSense”和英文商号“HiSense”连字母的大小写都完全一样,这是典型的“完全无差别的复制”。
 
 
经过海信公司的多年努力,双方终于在2005年3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博西家电同意将其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一并转给海信集团,同时撤销对海信的商标诉讼,海信集团亦撤销针对博西家电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海信将向博西家电支付“6位数”欧元的转让费。
 
海信公司通过努力,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另一种情况是专业公司专门靠此讹诈我国出口企业,而且抢注通过专业化运作,成产业化趋势。这些公司首先对中国惯用商标进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预测,并蓄意抢先注册,而后则进行商标倒卖或者以“侵权”之名起诉以骗取赔偿。目前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外申请注册时发现有15%的商标已经遭到他人抢注。比如,近年在日本、美国、韩国、菲律宾、泰国、荷兰、挪威、瑞典等国被抢注的有“同仁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阿诗玛”、“云烟”、 “牡丹”等中国知名商标。
 
2.专利恶意诉讼
 
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与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我国企业为目标,恶意起诉。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负着侵权的名声,市场大受影响。虽然最后跨国公司会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跨国公司在进行恶意诉讼时,往往选择如下手段:
 
(1)以涉嫌侵权为由恶意起诉
 
跨国公司在诉讼我国企业时,往往采取模棱两可的方式,即“莫须有”,以可能侵害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理由同时诉诸法院,美国等国家的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先受理,其后是漫长的调查取证和审理阶段,把我国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
 
(2)以单个企业为被告起诉
 
跨国公司在选择诉讼目标时,往往先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起诉。这是因为我国政府和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不够,企业势单力薄,企业不擅长单兵作战,加上我国自古“和为贵”思想,认为打官司是丢人的事情,还有就是这种官司在国外会花去大量金钱和时间,单个企业是难以承受的。
 
(3)选择适当时机起诉
 
跨国公司在我国出口企业进入该国开拓市场时,并不声明专利被侵权,而是等到我国公司在市场上进行大量投入,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后,再选择诉讼,这时我国出口企业面临两难选择,退出或缴纳巨额专利许可使用费。
 
 
  恶意专利诉讼还有如下特点,企业打头,政府背后撑腰,趋于集团化和官民一体化,成为政府和企业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有效工具,我国遭受国外恶意专利诉讼,呈现出有组织、扩大化的趋势。最典型的要数众多的DVD生产厂家,先后被6C、3C等跨国公司联盟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华为公司遭思科公司起诉,一旦败诉,将面临严重损害赔偿和法院的禁令,华为对美国的出口将被全面封杀,虽然最后华为取得胜利,但付出了极大代价。此外,近年还有日本企业诉我国摩托车侵犯专利案、美国诉讼电池侵犯其知识产权案、丰田公司发难吉利轿车侵权案、日产诉长城汽车“赛影”SUV抄袭日产帕拉丁、美国通用诉奇瑞QQ侵权案、美国ETS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侵权、日本欲收取我国数码相机专利费等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案请求赔偿额已达数十亿美元。
 
三、对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战略应对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风起云涌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政策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在它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制造业的发展,威胁到了日本的经济地位。日本必须创造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资产,才能使经济获得再生。(注④)
 
  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并且要在“知已知彼”的基础上做到切实可行。
 
(一)从宏观层面上看, 中国应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参考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致力于对策性研究。应从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入手,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度,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等微观组织的国际贸易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为目标,配合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以专利战略为龙头,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制定配套政策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到技术、经济、贸易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这是应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治本之策。
 
(二)从中观层面上看,通过实施行业企业的联合行动战略,可以解决影响行业竞争能力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而通过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则可以利用一定地域内的特有资源,开发独特的自主的知识产权。目前应当采取的战略措施有:
 
 
1.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议在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本行业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对本行业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使企业界能够及时反映遇到的问题,以加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2.加强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和联动机制。面对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我国各行业的企业应当结成标准联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以分散标准化的风险、壮大用户基础或“安装基地”。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可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应诉、联手抗争,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分散风险,
 
3.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弥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的不足。例如,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地理资源,以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确保特色产品的竞争优势;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科技力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挖掘传统知识的商业价值,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传统技艺予以利用和保护等。
 
(三)从微观层面上看,面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实施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定出与企业整体发展一致的知识产权创新、应用、管理、保护战略。中国的民营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做法,把争夺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形成一整套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战略。
 
在知识产权创新方面,要注重开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大企
 
业主导下的研究与开发体系,尽快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和跨跃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 
    在我国,民营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基本上都是应用开发性的,基础性研究极少,而且,除小部分民营高科技企业外,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受企业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技术创新的重点是放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商业开发上。这些科研成果主要是来自企业外部,因此,企业的创新活动大多与外部的合作与联合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合作对象是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和科技类信息、咨询研究机构。然而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应拥有自主的专利技术,这要求企业必须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会获得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秘密。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在目前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实施专利“包围”工作,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出一批围绕原核心专利的应用技术专利、组合专利、外围专利。在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网后,可通过交叉许可,取得发展的空间。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在进行新的项目研发之前,最好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利数据库,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分析和利用可避免企业的重复开发,同时可以提高研究工作的起点。
    在对知识产权的应用方面,企业的产品如果进入国际市场,则首先考虑在拟出口的国家及潜在的出口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然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突破技术壁垒。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包括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通过上述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熟悉国内外法律,国际惯例,认真开展出口前的知识产权调查。各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都有不同之处,国家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方法也不尽相同。民营企业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利益首要的就是应了解自身所处市场的环境,而法律环境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可以指导企业制定战略的方向,并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尽快找到对策,尤其是对国际惯例的了解,这是我国许多民营企业较易忽视的方面,也是造成许多企业在遇到跨国法律问题时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TRIPS”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建立的一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较大程度的引入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准已远远超过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水平的高程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营企业应认清形式,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认真开展出口前的知识产权调查。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权利人的侵权指控,而且成本没有计入知识产权费用的低价产品也容易受到反倾销指控。企业在产品出口前,首先应当进行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方。如果存在专利侵权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壁垒的有限性。由于知识产权壁垒具有时间、技术和地域等限制和动态变化性.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本土化的创新设计和组合,将对方的核心专利改进为更适合本土市场的新的创新。如果新的专利技术使得己有的专利技术也必须采用部分改进了的新的创新才能够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双方就形成了相互的共同需要,因而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双方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该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壁垒也因此被穿越。  
 
3.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在跨越知识产权壁垒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应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要少得多。因此,我国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从“贸易立国”向“海外立国”发展,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走市场多元化道路,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视了解各国在产品进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注意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
 
4.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由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企业应就应诉成本、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
 
对于国外企业滥用诉权和知识产权时,应当敢于大胆起诉或应诉。只有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实施和管理中,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运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从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出发,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划分为创新战略、应用战略、保护战略和管理战略。如果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出发,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划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版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某一方面的战略或知识产权的组合战略如“专利+商标”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提出了挑战。只有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制定并有效实施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的民营企业才能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引文注释:
 
 
①     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 第二部分
 
②     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http://www.myipr.com 
 
③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
 
④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第2章二;第3章二
 
 
主要参考书目:
 
1. 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2. 武长海:《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3. 曾勉:《美国“337调查”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统计与决策》2005年第16期
4.曹世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其战略应对》http://www.21our.com
5. 李伟相:《浅谈企业如何建立知识产权战略》http://www.xjpatent.net
6. 曹世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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