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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未知   |   责任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3-2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9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永江,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爆米花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原审诉称:本公司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10月,本公司发现爆米花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爆米花”网(网址为:www.pomoho.com)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本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爆米花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爆米花”网上的涉案电视剧。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爆米花公司原审辩称:第一,“爆米花”网系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上传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并非本公司实施。注册用户在上传文件过程中,网站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不得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上传。同时,“爆米花”网通过技术手段、人工审查、行业监控库对接等多种方式防止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上传。本公司在网站存储文件数量巨大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权属情况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第二,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公证内容仅有相关网页页面,并无连续播放画面,而且仅包括涉案电视剧部分内容,无法证明“爆米花”网向公众提供了全部涉案电视剧。第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是针对侵犯人身性权利的,本案涉及的权利类型为著作财产权,不适用上述责任承担方式。第四,“新浪”网曾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是否是适格权利人,本公司存在疑义;而且涉案电视剧在电视台、其他网站均有播放的情况下,“爆米花”网短期上传涉案电视剧的行为给快乐阳光娱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很小。综上,本公司不同意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湖南电视台和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作的四十集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取得全国范围的发行许可证,并由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同年9月1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网的视频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此前,湖南电视台分别于2006年6月15日和2007年9月28日出具“授权书”和“说明书”,称其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电视剧)的开发经营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 
  
  “爆米花”网(网址为:www.pomoho.com)为爆米花公司经营的网站。2008年10月14日,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发现该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主要内容有:登陆www.pomoho.com网站首页,在视频搜索栏中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我喜欢”后,搜索结果显示“丑女无敌”部分剧集,分别点击其中的搜索项“[丑女无敌全集16]完整版”、“[丑女无敌全集28] ”、“丑女无敌1.1”、“丑女无敌1.2”,上述视频内容均可直接播放。视频内容播放过程中屏幕左上方有“爆米花”、“www.pomoho.com” 标识,屏幕下方有滚动文字广告。在涉案电视剧搜索结果下方均显示有相应播客信息,包括播客名称、性别、星座、好友、人气等,没有具体身份信息。 
  
  在上述公证对应的(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404号公证文书中,公证主文第1项记载“在计算机桌面上建立新文件夹,命名为‘爆米花网站’”;第2项记载“在地址栏输入www.ku6.com,点击‘回车’键进入‘爆米花网站’首页页面”,而后附实时打印页面地址栏显示为http://www.pomoho.com/;公证主文倒数第二段记载“当日下午,本处工作人员融然将保存在上述电脑桌面上的‘酷乐网站’文件夹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三份”,并附于公证书证物袋内。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显示文件夹名称为“爆米花网站”。 
  
  2009年3月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09)京方正补字第2号补正公证书,声明(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404号公证书,存在打字错误,将原公证书第二页第四行的网址更正为www.pomoho.com,第五页第六行文件夹名称更正为“爆米花网站”,并附补正后公证书一份。 
  
  另,快乐阳光娱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20元、交通费19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享有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授予他人。根据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及正版光盘的署名情况,湖南电视台和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剧的联合制片单位,即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基于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网视频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娱乐公司,而湖南电视台亦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据此,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有权就侵犯其独家享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出主张。爆米花公司以其他网站曾传播涉案电视剧为由对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的权利提出质疑,但未出示否认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权利的相关证据,故对爆米花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公证书主文记载的地址栏输入内容与爆米花公司网站网址不一致的问题,从公证书记录公证目的、公证书后附的实时网页打印内容、公证处出具的补正公证内容,完全可以认定该公证内容系针对“爆米花”网站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快乐阳光娱乐公司主张公证书记载为“酷乐网站”系笔误的主张,故予以采信。关于公证书记载视频文件播放内容与涉案电视剧同一性的问题,虽然公证过程仅点播了搜索结果中的部分剧集,但根据网站提供视频文件的一般规律以及点播行为的随机性,可以确定公证过程显示的搜索结果均能正常播放。考虑到搜索结果并未显示涉案电视剧的全部剧集,故依据现有证据确认“爆米花”网站仅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部分内容的在线播放服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爆米花公司作为“爆米花”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部分内容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快乐阳光娱乐公司要求爆米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爆米花公司主张涉案电视剧系网友上传,其仅向用户提供上传视频文件存储空间服务的抗辩意见,由于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的实际上传主体信息,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爆米花公司的获利情况,故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上映时间、爆米花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爆米花公司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时间、剧集、影响范围及爆米花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标准酌情确定。 
  
  关于快乐阳光娱乐公司要求爆米花公司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爆米花公司未经许可的播放行为,仅对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获经济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判令爆米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已经足以弥补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损失,故对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爆米花公司停止在“爆米花”网(网址为:www.pomoho.com)上播放涉案电视剧《丑女无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爆米花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二万元。三、驳回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爆米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爆米花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公证书中关于网站名称为“酷乐网站”系笔误依据不足,爆米花网与公证书上显示的“KU6”网不存在相似之处,不存在笔误的基础;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未经质证,程序有欠公正;公证处随意更改公证书的核心内容缺乏公证效力。涉案电视剧曾在新浪网等主流网站播出,故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的权利依据存在质疑。涉案作品系他人上传是确定的事实,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审对此不予认定显属错误。涉案公证书仅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剧照,并没有能播放的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本公司构成在线播放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合理使用费,也没有考虑播放时间较短的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爆米花公司原名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变更为现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相同。 
  
  涉案事实,有(湘)剧审字(2008)第01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说明书、《丑女无敌》正版光盘、(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404号公证书、(2009)京方正补字第2号补正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电视台,已先后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故快乐阳光娱乐公司有权就侵犯其独家享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张权利。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爆米花公司仅以其他网站曾传播涉案电视剧为由对快乐阳光娱乐公司的权利依据提出质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补正公证书已说明涉案公证书中的“ku6”及“酷乐网站”系笔误,应为“pomoho”及“爆米花网站”,故爆米花公司关于涉案公证书不具公证效力及原审认定前述内容不属于笔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公证书写明在公证过程中点播了搜索结果中的部分剧集,可以确定公证过程显示的搜索结果均能正常播放。原审法院考虑到搜索结果并未显示涉案电视剧的全部剧集,依据现有证据确认“爆米花”网站仅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部分内容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不当。因此,爆米花公司关于涉案公证书仅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剧照但不能证明可以进行视频播放及原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实施了在线播放证据不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爆米花公司虽然坚持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网友上传,其仅向用户提供上传视频文件存储空间服务,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爆米花公司并未就涉案电视剧的实际上传主体的确定信息提供充分证据,故该公司与此相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爆米花公司作为“爆米花”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部分内容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快乐阳光娱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爆米花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的前提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上映时间、涉案网站的经营规模、涉案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时间、剧集、影响范围及爆米花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标准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妥。 
  
  综上,爆米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OO九 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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