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就“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二、被告聚网视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该判决不仅认定“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定“VST全聚合”软件通过破解爱奇艺技术保护措施、实现链接播放爱奇艺视频,即使完整链接原告广告和视频,仍然具有不正当性。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浦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技术手段是使用原告密钥(Key值)从而绕开原告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原告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被告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被告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
本案中,原告不但主张“VST全聚合”软件屏蔽原告片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还认为,“VST全聚合”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即使“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原告视频时没有屏蔽原告的片前广告,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浦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实施原告所指控的未屏蔽广告、完整链接原告视频的行为;其次,即使“VST全聚合”软件完整链接原告视频,亦应当对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后,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VST全聚合”软件能采取合法正当方法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全部内容,那么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对该行为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原告密钥(Key值)的方式,完整链接原告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原告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原告按CPM计费的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合同约定的周期内收益下降,按CPD计费的广告每天播放的次数减少从而收益下降。因此,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不正当的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