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老吉”与“加多宝”两个品牌有关广告语之争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与此前“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形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立即停止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怕上火,喝正宗凉茶;正宗凉茶,加多宝”、“怕上火,喝正宗凉茶”的广告语广告语的使用,并赔偿“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商标合法使用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原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起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话是王老吉凉茶使用了长达10年的广告语,家喻户晓。“怕上火”与“王老吉”已经形成了特定的联系。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而广东加多宝公司是鸿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双方停止“王老吉”商标权的使用合作后,加多宝公司为了推广凉茶产品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造成了二者产品之间的混淆,对“王老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标造成了直接损害,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广东加多宝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加多宝公司从1995年开始独立生产销售红罐凉茶。2003年,加多宝公司与广州某广告公司合作确立了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并进行发布。至2012年5月,加多宝公司为此支付了广告宣传费高达38.5亿元。这一广告语已经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形成识别性指向。现在加多宝公司继续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使,不具有任何归咎性。相反,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对这一广告语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加多宝公司经广药集团许可曾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并将该商标用于生产凉茶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创设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并投入大量资金宣传,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所销王老吉凉茶获得市场认可。因此该句广告语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本案中,广药公司是商标所有权人,加多宝公司是广告创设和推广者,由于广告语是为推销王老吉凉茶量身定做的,广告语首先直接联系的是王老吉凉茶,而不是其他。涉案广告语之所以能与加多宝公司产品相联系,是通过“王老吉”产品建立起来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是一个整体,“怕上火”是功能定位,“王老吉”是产品指向。二者共同构成了有机整体,不可分割。此外,通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该广告语已经产生了第二含义,即“怕上火喝×××”成为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权益。因此涉案广告语的直接受益人是“王老吉”品牌的所有人,该广告语树立或传递的预防上火的产品形象也是“王老吉“品牌形象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公司对属于该商标形象组成部分的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
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会使得消费者认为生产 “加多宝”产品的企业与生产“王老吉”的企业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关系,增加了“加多宝”产品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广药集团与王老吉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多宝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加多宝方面表示,将立即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