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引人注意的是,其中明确了一项著作财产权利,即追续权。这是我国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及追续权问题——
中国能否引入追续权制度?
什么是追续权?这要从法国近代绘画史上备受农民爱戴的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说起。
绘有《拾穗者》《晚祷》等著名画作的米勒,创作初期并不知名,生活贫困。他去世后,其艺术成就反而获得了肯定,作品价格在拍卖行屡创新高。但他的遗孀却没有享受到半点荣光,依然在巴黎街头以卖花生米为生。
米勒的遭遇引发了不少人的愤慨。作家马克·吐温曾以米勒为原型,撰写短篇小说《他是否还在人间》。书中写道:米勒年轻时穷困潦倒,作品《晚祷》索价8法郎也没能卖出去。几个朋友发现,无名艺术家总是在死后被赏识。于是,米勒不得不装死以获得成功。小说的结尾写道:“总算这一次他们没有把一个天才饿死,然后把他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里去……”
为了避免“米勒式悲剧”,1920年,法国首先创设了追续权,即艺术品从第二次出售,通常为公开拍卖起,都要支付原创者部分酬劳,有效期是从作者去世开始的50年内。随后,欧盟各国陆续设立这项制度。时至今日,全球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施行追续权。
日前,追续权的话题再次成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焦点。本报特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