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29岁的李先生起诉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原告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原告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争议域名weixin.com提出投诉,仲裁中心经审理后做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表示异议。理由为,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正当的受让方式成为了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下的所有人,承继了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的权利或合法权益。被告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大陆之外的台湾、香港、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最早注册包含“weixin”/“微信”的商标均是在2011年10月25日,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了十年多。被告2011年初才向公众推出“微信”概念。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远早于被告推出“微信”产品的时间。
原告认为,其获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被告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也不是为了阻止被告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更不是为了破坏被告的正常业务。原告在网站www.weixin.com的显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样,并用突出字号明确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不具有恶意。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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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仲裁文件显示,腾讯已对“weixin.com”域名仲裁成功,获得该域名所有权。
争议域名“weixin.com”于2000年11月21日注册,及后于2015年4月或7月才转移到当前注册人“li ming”名下。“li ming”有两次转让纪录,分别是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由“sun libin”转让给“li ming”,其后2015年6月时转让至“li zhu”,其后又在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转让给“li ming”。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专家组认为,首先“weixin”存在显著部份及投诉人的商标用字争议;其次,“liming”有两次该域名转让纪录,最新受让时间为新的注册时间,并无早于腾讯方面先注册域名;再次,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weixin”下,重新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