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绿茶”是原告在餐饮服务上持续使用10多年的企业字号、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装潢,“绿茶餐厅GREEN TEA”是原告50多家直营餐厅共同使用的已注册知名商标。“绿茶GREEN TEA”、“绿茶餐厅GREEN TEA”的独创性字体,也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2009年,“绿茶餐厅”被《大众点评网》评选为“2009年度最受欢迎餐厅TOP50”,2012年“绿茶餐厅”荣获中国商业地产杰出贡献奖及《周末画报》年度最佳江南菜餐厅等荣誉称号。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美团网上,大肆销售“绿茶餐厅”餐饮团购的行为,是法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原告发出停止商标侵权的律师函后,仍拒绝停止侵权。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餐饮服务上使用相同的“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同时把“绿茶”作为餐饮服务商标关键词使用,并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共同团购、连锁经营。在餐厅装修风格、桌椅款式、菜单色彩等方面抄袭原告“绿茶餐厅”。贵阳国贸逸天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商业地产运营管理企业,为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餐厅场地,在接到原告要求停止侵犯“绿茶餐厅GREEN T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律师函后,仍然继续为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绿茶餐厅GREEN TEA”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侵犯了原告对“绿茶”所享有的企业名称权、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装潢等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凡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