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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狗商标案一审宣判:仅证明自己知名还不够
信息来源:知产力   |   责任编辑:zhanglvshi   |   发布时间:2016-05-19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狗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酷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酷狗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841127号“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第5768515号“Kbd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672281号“K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

 

酷狗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

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除诉争商标外,酷狗公司同期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了8个“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但仅有指定使用于第14(珠宝首饰)、15(乐器)类上的2个商标注册申请成功。

 

 

引证商标一由北京康必得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和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二由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5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9月28日,核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和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

当事人意见

 

2015年11月19日,商评委针对酷狗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出的复审申请作出了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坚持上述意见。

 

酷狗公司则认为:(1)诉争商标及其指代的酷狗音乐产品在消费群体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故其注册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2)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混淆;(3)诉争商标与酷狗公司的商号相互呼应,且已指定背景颜色为蓝色,对其他含有“K”字母的商标已采取措施避免混淆。

 

法院判决意见

 

由于酷狗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并无异议,故法院主要从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知名度的对比关系两方面评述二者构成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读音相同,且外形均为将“K”嵌入圆形的背景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读音相同,外形相似。故在整体外形近似及读音相同的前提下,诉争商标仅凭颜色、具体设计上的细微差别无法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2)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对比关系会影响到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高于诉争商标,会导致正向混淆;反之,则会造成反向混淆。由于酷狗公司仅举证证明诉争商标具有知名度,而未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进行举证,故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混淆。

 

结语

 

早在2006年,酷狗音乐的首个版本就已上线,但在当时,酷狗公司的商标保护意识并不强。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酷狗公司每年申请的商标数量几乎都以个位计,这一状况直到2014年才得到改变。而这一年正是酷狗音乐与酷我音乐、海洋音乐合并组成海洋音乐集团,发力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一年。

 

 

如果酷狗公司能早日意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着手商标布局,也不至于将自己最具辨识度的标识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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