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认为李某经营的金店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侵害了其“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遂将该金店告上法院。杨浦法院一审认定金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金店经营者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2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黄金”:“中国老牌黄金”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5月到8月,有多位消费者在逛街时进入酷似“中国黄金”的“中国老牌黄金”店铺中购买了金饰品,但是回家后仔细查看下都发现标签上写的不只是“中国黄金”四个字,在“中国”和“黄金”的字样中间有个很小的“老”图案,图案极其不显眼,之前完全没有注意到,心生疑虑之后,有消费者向“中国黄金”发邮件质疑相关情况,也有消费者向媒体爆料,报纸刊登了相关新闻,这些情况引起了“中国黄金”的注意。
2015年7月,“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人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李某经营的金店购买了黄金吊坠一个、白银吊坠一个、翡翠吊坠一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李某经营的金店门头、店招上均使用了“中国老牌黄金”字样公证购买的三件饰品的产品标签、包装袋及购物发票上亦均标注了“中国老牌黄金”字样。
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认为,李某在经营的金店门头、店招以及所售产品标签、包装袋、购物发票等上使用了“中国老牌黄金”标识,涉嫌侵犯“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购买到的商品是“中国黄金”授权的商品,造成不良影响,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李某:“中国老牌黄金”系合法授权取得
李某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中国”两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黄金”作为通用名称也不得注册,所以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曾申请注册“中国黄金”文字商标亦被驳回,其注册商标“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也应被宣告无效,因此其经营的金店对涉案注册商标亦不构成侵权。另外,李某经营的金店使用的“中国老牌黄金”字号名和“老”牌商标,系于2014年7月通过案外人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他并不知晓其商标涉嫌侵权,一审审理中,该金店已注销,所以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反驳认为,其涉案商标系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李某经营的金店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李某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责的销售商,而且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李某作为黄金销售者,不可能不知道涉案商标。
法院: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涉嫌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且现在处于有效状态,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商标系由中文“中国黄金”、英文“ChinaGold”及图形组合而成,就中国消费者而言,中文“中国黄金”系其主要识别部分,并且通过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和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等,此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李某在经营的金店店铺门头、店内店招、销售凭证和产品标签等上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该标识中,“中国”、“黄金”以较大的字号位于“老”图形、小字号的“牌”两边,而“中国”、“黄金”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相同,容易导致混淆,故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李某认为其根据相关法律应该免除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其侵权行为不适用该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侵权行为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李某经营的金店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亦无法确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赔偿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2万元,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不当使用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审判长吴盈喆告诉记者,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审判实践中,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法院一般会从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李某虽然从他人渠道获得“老”牌商标的授权,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却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相同的“中国”、“黄金”字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中国黄金集团的商品,据此法院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在此法官也想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不要简单的认为,自己使用的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相同就不构成侵权,不当使用标识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切不可为追求小利而“傍大款”,最终却损失了经营诚信之根本。